聲測管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規范
1、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于1根聲測管。
2、設計等級為甲級,或地質(zhì)條件復雜。成樁質(zhì)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,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30%,且不得少于20根聲測管;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%,且不得少于10根聲測管。
3、對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,應在上述兩款規定的抽檢樁數范圍內,選用鉆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對部分受檢樁進(jìn)行樁身完整性檢測。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%。
4、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樁端持力層已通過(guò)核驗的人工挖孔樁,以及單節混凝土預制樁,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,但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%,且不應少于10根。
5、當樁數較多,或為了全面了解整個(gè)工程基樁的樁身完整性情況時(shí),應適當增加抽檢數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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